对地理标志的侵权及侵权形式
在地理标志中,该标志与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其他性能有本质上的联系,因此,滥用或者利用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手法就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主要有:
(一)对地理标志三种主要的侵权形式
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首先表现为对原产地名称的侵权方面。例如:非“中国制造”却滥用“MadeinChina”便形成这一侵权行为。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具有三个来源,不是某一地域而乱用、不是某一地方来源而滥用的行为同样属于此种侵权行为。
(二)涉及《巴黎公约》规定的侵权
另一类侵权行为涉及《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即: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有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禁止下列行为:
第一,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第二,在经营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第三,在经营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一)对地理标志三种主要的侵权形式
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首先表现为对原产地名称的侵权方面。例如:非“中国制造”却滥用“MadeinChina”便形成这一侵权行为。同时,由于地理标志具有三个来源,不是某一地域而乱用、不是某一地方来源而滥用的行为同样属于此种侵权行为。
(二)涉及《巴黎公约》规定的侵权
另一类侵权行为涉及《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即: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有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禁止下列行为:
第一,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第二,在经营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第三,在经营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