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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制历程

    发布日期:2021-12-01 09:18:43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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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商标的清理整顿和对混同的处理

    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建后,立即着手恢复全国统一注册工作。着手处理的是混同商标,所谓混同商标,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出现混同商标的原因大概有三点:①同一商标的内、外销权利分属于两个注册人,即工业部门主内、外贸部门主外,都可以对同一商标进行注册;②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注册,管理机构被撤销,出口商品商标和外国商标交由外经贸部实施注册,外经贸部又把此项任务交中国贸促会实施,但贸促会对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审查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无法审查是否与“文化大革命”前已注册的工业企业商标相似或相近,这样又涌现了大批混同商标;③商标注册权限下放,许多地方没有实施注册,但商品已经开辟了销路,树立了信誉。在处理混同商标时,企业要求予以保留。这种商标有的是地方注册的,而大量的却是未注册的,这样形成了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之争,情况十分复杂。

    (二)我国商标统一注册的恢复

    1979年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实施全国商标的注册工作,仍然采用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有如下主要原则:①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两级核准制度。申请人将申请书及规定文件呈交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送省、市、自治区行政管理区复核同意后签章,转报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查,办理注册。②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原则。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都使用商标,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不注册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商业部门不准收购。③在商标审查注册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④商标注册程序仍沿用简化程序。商标一经核准,即予注册,并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保护

    从1979年11月1日起,正式恢复了全国商标的集中注册,统一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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