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5章“法律保护”,共6条,主要规定了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对著作权人可提供的保护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在不同侵权行为下的经济救济手段。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第45条第1款至第6款所列的有关事项,及第46条第1款、第2款、第7款所列事项,具体指: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发表权的行为。作品的公开与否及公开的方式、时间、地域等均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或违背著作权人意愿、不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条件发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损害。
(2)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6条第7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或者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均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行为。未经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外,一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5)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
(6)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即照抄他人创作的作品,或其实质部分、或其全部,署以自己的姓名发表的侵权行为。
(7)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擅自进行修改、删节等。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有5种,具体指第45条第7款、第8款,第4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
(1)侵犯出版者的专有权的行为。如果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专有权,则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出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构成侵权。同时,作者行使著作权时,如果不注意,也会构成侵权。例如,一作者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社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合同,却又将作品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则该作者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侵犯表演者许可他人现场直播的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袤演的行为,会侵犯表演者通过许可他人直播、转播获得报酬的权利。尤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播,未经表演者许可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3)侵犯表演者对其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出版权的行为。任何录音、录像制作者,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允许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无论制作的录音、录像是否发行、销售,均构成侵权。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著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的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表演若要制作成作品,需经表演者同意;同时,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作品,未经其许可,任何他人均不能进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作品。这种侵权行为会严重损害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复制、发行获得报酬。
(5)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H等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6)其他侵犯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二)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形式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上述第45、46条的侵权行为下,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则著作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使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
(2)消除影响。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一定方式,在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消除其对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3)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对轻微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以公开的方式对其给著作权人名誉等人身权造成的侵犯公开道歉,以维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4)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则侵权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制裁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如果侵权人的侵权带有故意性质、造成著作权人较大的损失、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大、性质恶劣,则著作权管理机关依法可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这种对侵权人的处理可以不经被侵权人提出请求,而由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①警告;②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③没收非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⑤罚款,按情节轻重,罚款数额不等;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在不同侵权行为下的经济救济手段。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第45条第1款至第6款所列的有关事项,及第46条第1款、第2款、第7款所列事项,具体指: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发表权的行为。作品的公开与否及公开的方式、时间、地域等均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或违背著作权人意愿、不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条件发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损害。
(2)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2款及第3款及第46条第7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或者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均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从而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行为。未经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外,一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5)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
(6)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即照抄他人创作的作品,或其实质部分、或其全部,署以自己的姓名发表的侵权行为。
(7)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擅自进行修改、删节等。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侵犯邻接权的行为有5种,具体指第45条第7款、第8款,第4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
(1)侵犯出版者的专有权的行为。如果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专有权,则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出版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构成侵权。同时,作者行使著作权时,如果不注意,也会构成侵权。例如,一作者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社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合同,却又将作品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则该作者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侵犯表演者许可他人现场直播的权利。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袤演的行为,会侵犯表演者通过许可他人直播、转播获得报酬的权利。尤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播,未经表演者许可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3)侵犯表演者对其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出版权的行为。任何录音、录像制作者,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允许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无论制作的录音、录像是否发行、销售,均构成侵权。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著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的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表演若要制作成作品,需经表演者同意;同时,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作品,未经其许可,任何他人均不能进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作品。这种侵权行为会严重损害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复制、发行获得报酬。
(5)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H等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6)其他侵犯著作权人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二)对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形式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了在上述第45、46条的侵权行为下,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则著作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使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减到最低程度。
(2)消除影响。受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一定方式,在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消除其对著作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3)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对轻微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以公开的方式对其给著作权人名誉等人身权造成的侵犯公开道歉,以维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4)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则侵权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制裁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如果侵权人的侵权带有故意性质、造成著作权人较大的损失、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大、性质恶劣,则著作权管理机关依法可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这种对侵权人的处理可以不经被侵权人提出请求,而由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体包括:①警告;②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③没收非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⑤罚款,按情节轻重,罚款数额不等;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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