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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技术秘密的保护

    发布日期:2021-12-07 08:56:18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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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秘密包括的范围及其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进行技术秘密的保护时,应对它所涵盖的范围有所把握。所谓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完成的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所谓的经营信息,指的是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技术秘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知识和经验。尽管它可以通过图纸、配方、资料等流行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从而可以得以转让和传授,但这些物质形态仅仅是其物质载体,而不是技术秘密本身。技术秘密的特征表现为: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和新颖性、技术秘密一般而言是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某个实际技术问题,并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这种实用性在经济上表现为一定的效益性,即不仅技术秘密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技术获得一定的报酬,而且技术秘密的所有者或购买者可以利用技术秘密来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从而获得收益的增加和成本的减少。因为技术秘密的经济性,一般而言技术秘密都处于保密状态,否则,不仅技术秘密失去了其有偿转让的基础,而且也会破坏它带给所有者和购买者的类似垄断的效益。近年来,随着世界科技、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也必须努力按照国际规范来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

    2.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

    对于企业的技术秘密而言具体的保护措施有:

    (1)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这种工作应该从立项、提出设想、制定研究的计划开始就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技术产品开发成功的时候更应该严格地进行保密工作。做好保密工作是保护技术秘密所有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与方法。美国情报机构的官员认为,即使是世界上第一流的情报机关,其情报的来源中也有80%以上要靠公开的材料。美国中央情报局曾经做过这样一次试验,把一些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研究论文、演讲记录、议会调查记录和政府发表的资料交给大学中一个由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优秀的学者团体,委托他们从这些公开的资料当中得出“俄罗斯如何评价美国的国防力量”的结论。结果,这些学者的结论说明,“如果敌人将这些公开的材料交给特定的团体加以研究,两三周内即可对美国国防力量的大部分情况,做出较准确的判断”。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等对此结论大为震惊,立即采取了措施去限制公开发表的材料的范围。美国前国防部长惊呼,“公开材料泄露了如此多的有价值的情报。而美国如果想从俄罗斯得到同样的情报,必须花费几亿美金。”公开材料中隐含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机密资料,这已经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了。问题在于如何采取有效的防卫性措施,尽量预防秘密情报通过公开资料泄露出去,这就很值得研究了。增强人们的保密意识,常备不懈地做好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无疑是一项有备无患的极为重要的工作。

    (2)合同性的保护措施。虽然现行的法律对于技术秘密的保护还没有直接的专门保护规定,但是在进行技术秘密贸易的时候,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性条款来加以保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要受到民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秘密贸易合同的保密性条款应规定得十分详细,考虑到一切可能导致泄露的因素。在合同中除了一般性地规定接受方有义务阻止发生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外,还必须具体规定接受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施其保密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这些措施包括限定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人员,限定资料存放地点和存放器具,以及限定使用技术资料的方式等。如规定不得随意复制和转接,仅仅限于某些具体执行该合同的技术人员接触性使用资料;接触核心机密的人员辞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相关行业中使用该项技术等。另外,必要时企业还应该与所聘请的干部、职工在有关合同中签订保密性条款,明确干部与职工的保密义务以及泄密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保密有功者则应该给予奖励。

    (3)综合性保护。这种方法的要点即把技术秘密的保密与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可以是技术秘密加上专利权、商标权或是版权的保护。例如化妆品生产的技术秘密的保护,可以通过赋予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以与化妆品包装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以附加化妆品的商标来保护。实践表明,这种综合性保护,常能起到层层设防、无隙可乘的综合效果。

    (4)诉讼性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技术秘密是“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现有上述不法侵权行为,可以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律保护,追回损失并进一步阻止技术秘密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除了民法可以作为侵权诉讼的法律依据外,《合同法》、《保密法》、《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根据实际情况都可以称为诉讼的法律依据。

    (5)升级性保护措施。通过不断地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这在实践中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保护措施。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水平,技术更新的周期变得越来越短。单纯想通过某一项技术秘密一劳永逸地长期占据竞争的优势是不现实或极为困难的。同时,为了持续地维持技术秘密的价值,也需要不断地更新技术,这样才有可能使得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6)技术性保护°技术性保护是在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中,附加上防止拆卸的装置或防止拆卸的保护措施,产品一旦被他人擅自拆散,就会失去其原来的功能或无法重新组装,而且核心的技术秘密也随之自动地消失。有些化学产品一经打开就会与空气起-定的反应作用,从而改变了其必要的成分,使仿制者无法或很难分析其原有的组合成分等。

    (7)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贸易中,只给对方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造出的半成品,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即只公开半成品加工生产成成品的部分技术秘密。如被许可生产“可口可乐”的厂家,一般只获得把所提供的深度浓缩的原浆(半成品)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技术和方法,而不得知原浆生产的技术及配方,这种保留部分技术秘密的半成品保护方法,对转让方无疑是十分有利的,但对受让方来说,实际上近乎于来料加工,不易掌握到关键的新技术,因此有时不一定能接受。此外,也并不是所有的技术秘密贸易都能采取这一方法保护,应视技术本身的某些特点而定。

    (8)市场性保护。许多产品的市场往往很有限,为了有效地维护技术秘密的价值,一些企业在了解用户需求量及市场行情后,用尽一切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占领大部分或主要的产品市场,从而使得他人的破密仿制成为没有必要。缺少市场的技术秘密,一般是不会有什么人去枉费心机的。这样通过占有市场的间接性保护,有其一定的意义,在特定条件下,不妨一试。也可通过商标的信誉,赢得消费者的拥戴从而占领了市场并间接保护了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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