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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21-12-13 08:52:27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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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淡化是以在先的驰名商标和在后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使公众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为前提的。商标相同的判断一般不存在困难,而商标近似的判断则要复杂得多。从理论上看,由于商标淡化的发生只需消费者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而不需混淆,因此商标淡化案所需的商标近似程度似乎比混淆案所要求的近似程度为低。然而事实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一致认为,淡化案所要求的商标近似程度应高于混淆案。

    淡化的认定要求两商标有更高的近似程度是有道理的。淡化的发生虽以公众的联想为前提,但消费者的联想并不是淡化发生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如前所述,反淡化法的目的是制止淡化,而不是制止联想。两个商标之间一定程度的相似可能使消费者将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联系起来,即在两商标之间产生联想,但这种联想并不当然导致淡化的发生。淡化的定义所称的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丧失或严重削劈,是指在消费者脑海中产生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同一个商标现在标示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来源。如果消费者虽然意识到在后商标和在先商标的相似性,并且也可能不自觉地将两个商标联系起来即产生联想,但只要消费者仍然认识到这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即认识到是两个不同商标而不是同一'商标标ZK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来源,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就没有受到损害,淡化也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当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如此近似,以致消费者认为两者实质上是同一商标,从而产生了同一商标标示两个或以上不同来源的印象时,淡化的发生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在淡化案中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的驰名商标之间有更高程度的近似——近似到足以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实质上是同一商标,乃是淡化概念本身的要求。混淆案中所适用的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在淡化案中充其量只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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