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应顺时应势,加强修法工作力度
商标法是与经济联系十分紧密的法律,是工业产权法的一部分。在当今世界,为适应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各国无不将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开展,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是充分重视对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谈判的情况对我们来说应当是历历在目,在中国的台湾地区,美国与台湾地区关于著作权的谈判也在进行中。世界上,一些重要国家和地区为保障商标法为经济发展和振兴服务,对商标法的修订是迅速而快捷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自1983年修订商标法以来,先后于1985J989、1993、1997,2002年修订商标法。但是,由于2002年5月台湾地区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与“立法院”实际通过的商标法有较大不同,其后,台湾地区是否在短期内修订商标法值得我们关注。台湾地区先后于1983、1987、1991、1994、1999、2002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另外,台湾地区修订公平交易法中关于相关大众公知商标的规定。日本自昭和56年即1982年开始,商标法经历了1985(2次)、1985、1987、1990、1991、1993(3次)、1994、1995、1996(2次)、1998(2次)、1999(4次)、2001、2002年等,共22次修订。即平均每年有1次修订。法国商标法于1992年制定后,到1996年,经过了1993、1994年的修订。美国商标法自1982年以来,有1984、1988、1991、1992、1993、1994、1995、1996年等修订。由是可见,世界主要国家,在相同时间段内,对商标法的修订次数较我国多。
在1982年至今,我国商标法的修订次数偏少,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我国在1992年才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二是,确定在2010年初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时间较晚;三是由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在最近几年的积极成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因此,今后,对商标法的修订,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在法律上进行规治,而不要等到不得已的时候再进行修法,应及时修法,而不要让法律始终落后于实际。
在1982年至今,我国商标法的修订次数偏少,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我国在1992年才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二是,确定在2010年初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时间较晚;三是由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在最近几年的积极成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因此,今后,对商标法的修订,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在法律上进行规治,而不要等到不得已的时候再进行修法,应及时修法,而不要让法律始终落后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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