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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与大陆商标法整合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21-12-25 11:24:55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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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中国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是中国两岸四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相互在经济上是十分重要的贸易伙伴,中国大陆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腹地,香港、澳门、台湾则可以称之为中国大陆经济的前哨和窗口。以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1987年至1999年对贸易为例,“两岸间接贸易总额超过1600亿美元,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协议金额和实际到位金额分别超过40亿美元和240亿美元,两岸互通邮政、电讯取得了很大进展,两岸海上、空中通航也取得了局部进展”。香港、澳门与中国大陆间、中国台湾与香港、澳门间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尽管如此,台湾、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的经贸往来还应当加强和发展,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仍以台湾地区为例,其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高达2000多亿美元,大陆和台湾在10多年的时间里间接贸易的总额仅1600亿美元,不到台湾年对外进出口总额的10%,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国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法域。1985年7月4日国家商标局在转发“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中指出:“这是商标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函中则指出,台湾商人回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与大陆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可参考对香港商标申请人的做法”。台湾地区对大陆的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受理时间始于1994年5月18日台湾“经济部”发布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要点规定:“基于对等互惠原则,特订定本要点……大陆地区人民依专利法、商标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者始受保护……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之申请文件,不得使用简体字。"按照现制,一个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就同一商标要获得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地的同时保护,必须在四地分别申请商标注册,这种状况耗时费力不说,而且无疑加大了四地商主体的商业运作成本。自1988年以来,两岸经贸发展快速,至今大陆成为台湾对外投资的首要地区,且为台湾对外出口的第二大地区。据台湾“经济部”国贸局统计表明,2000年台湾、大陆贸易额达323.8亿美元,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达199.4亿美元。为对加快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民间在一些方面已经走在前面。如以促进两岸经贸事务交流咨询为目的的台湾海峡两岸联合经贸协会在台北成立。该民间组织将致力于为台商提供投资信息,协助台商解决投资问题,并将在北京上海、青岛、广州、深圳及厦门等地设立服务处匕据人民网报道:台湾“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议”两岸组完成分组报告,达成松绑戒急用忍政策、推动两岸三通、积极推动大陆人士来台观光等多项共识。由于语言、地缘、历史等同种、同祖、同根的原因,香港和澳门、台湾均早已是中国大陆的重要贸易伙伴。尽管如此,由于台湾当局的阻扰和推行南进政策,两岸四地的经贸发展与应有的状况相距甚远。为两岸四地人民福祉,我们应积极推动之。

    美国的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以后,世界经济面临发展速度减缓甚至衰退,而发生在2001年9月11日的袭击美国的恐怖事件更使得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经济已经进入衰退。目前,美国陈兵中东,正采取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其也是对美国经济实力的一种消耗。日本经济长时间处于一种不景气状态。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则出现明显的增长衰退中,大陆则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中。大陆广阔的市场空间对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具有吸引力。

    四法域在中国的存在是根据现实而作出的明智而被迫的选择,但是由于四法域体制的存在必然会增加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地区工商企业和普通民众发展相互间经济和交易的成本,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四法域及其商标法体制的存在也是被迫的选择。为在保护商标权的商标法制中,应当是促进对商标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商标权的获得、保护与程序不能变成四地贸易的障碍。显然在当前经济的情势下,对中国四法域商标法制进行整合对促进四法域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无疑是有益中国经济的发展。

    其次,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是强化中华民族统一意识,促进中国统一的需要。精神统一是一个民族永不分离的基本保证。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现在,因各种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未完成彻底统一。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实行的是英国的法律,尽管在香港保有原中国法律的极少部分内容,但已非主流。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政府,但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香港实行与大陆不同的法律制度,除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少数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香港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关于商标法制的法律未见修改废止,因此,香港关于商标法制仍实行原有的法律。澳门自被葡萄牙非法占据后,亦进行了长时间的殖民统治,其商标法制自成特点。1999年回归中国政府,基于与香港相同的原因,仍然保有原有的澳葡商标法制。台湾自腐败的清政府将其割让给日本到1945年回归中国政府前,有五十年的时间脱离祖国母体,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政府后,国民党南京政府确立的商标法制开始在台湾施行。在内战中,194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被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武装所打败,逃据台湾至今,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的商标法在台湾施行到现在,其间经过了2002年等共8次修改。中国大陆的商标法制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的商标法制,正式的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有1993年、2001年的修改。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意识形态等原因,四法域各自的商标法制各具特色,自成体系。由于英国、葡萄牙、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其进行殖民统治期间,进行的殖民意识教育宣传,这种残余需要有意识的加以清除。在台湾地区,还由于李登辉、民进党为首的台独势力大肆进行欺骗宣传,美国等外国势力的干预,在现有法律体制下,使得台湾部分民众对一个中国和中国统一认知不足,进行商标法制整合,可以在商标法制方面整合大陆、港、澳、台民众的心理,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祖国的统一。

    第三,中国四法域的商标法制进行整合,是中华民族团结一致对抗美国等西方经济大国就商标权保护给我国四地施压的客观需要。台湾地区自1983年开始就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美国等国家的压力,与美国等国家进行谈判,其结果是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在1983、1985、1989、1993、1997、2002年连续修改。就大陆而言,自1991年、1995年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谈判激烈、艰难,中美之间的贸易战曾一触即发,中国大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当然与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有关。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外经贸部《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等。可见,美国人就是利用了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各个击破。试想,如果中国四法域的商标法制协调一致,完成了整合,美国人敢如此对待中国大陆和台湾吗?

    第四,中国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是节约立法、司法成本的需要。现在,中国存在四法域,在进行商标法制立法时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以1948年以后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关于商标法立法为例,重复立法明显显现。如以天陆、香港、台湾商标立法为例说明之。大陆地区在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颁布的最早的保护商标的法规,1963年4月10日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执行。199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在1993年、1995年、1999年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2001年,大陆修订商标法,2002年8月制定商标法实施条例。香港的商标法规由如下条例、规定及通告等构成:1954年第47号商标法令J964年条例、1977年条例和法令J984年商标法令、商标规则(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1987年商标决议、1980年第69号商品说明条例、1990年1月3日第1号通告、第44号商标法令等构成。自1949年到2002年的51年间,台湾地区分别在1958年、1972年、1983年、1985年、1989年、1992年、1997年、2002年共修订了8次,并且每次修订商标法后都有施行细则的修订,判例、解释例的更改。无论在大陆还是香港、台湾,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法规为数不少。

    众所周知,立法定例并非一件简单的事,它必须要经过准备、起草、讨论、表决、公布和颁行等众多的程序,而每个程序无不是以立法资源的支付为基础的(很遗憾,由于笔者手中没有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进行商标法立法和相关机构制定配套法规的成本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对其进行精确计算),如果能够将中国四法域的商标法制进行整合,将大大降低立法成本,将这些节约下的经费用于发展经济或者发展教育,无疑是利国利民,万人拥戴的大好事。

    第五、中国四法域商标法制整合是节约司法和行政执法成本的需要。无论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包括海关保护)中无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这些投入中部分原本是不必要的,但是在现有的四法域下,却是必须的。但如果实现了中国商标法制四法域的整合,则不会出现因法域不同而产生重复注册、平行进口等权利纠纷,从而必将大大节约司法、行政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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