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企红网
您好,
咨询热线:0535-6687821

  • 免费商标查询
    商标局查询30秒出结果
    商标名称
    * 联系方式



    首页 >其他 > 文章详细

    日本商标法制与国际公约的商标保护

    发布日期:2021-12-28 09:03:12 作者:企红网 【关闭】
    • 分享:

    1999年,WIPO总干事依德理斯在日本加入巴黎公约10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新千年是信息化时代、工业生产时代、全球化时代。国际的知识产权法、世界的知识产权法是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核心存在。

    法在各国本无定制,适应该国并促进该国经济、社会发展则是良法。

    商标法是起源于欧洲的法律,客观而言,欧洲和美国对商标法制的研究和对商标权的保护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由于立法史上日本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又由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占领了日本,对日本法制的影响等原因,使得欧洲和美国的商标法制对日本的商标法制有重大的影响。在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亦如此。在商标法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无不与欧美相关,而日本十分重视自己的商标法制同国际商标的公约、条约、协定的协调,这是日本受欧美影响的另一表现。

    日本管理商标的主管官员在公开场合的发言反映日本商标法制动向。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的注意和关注。1999年5月24日,于美国西雅图举办的,在有来自120个国家的5000人以上参加的第121次INTA(国际商标协会)大会上,日本特许厅审查第一部长桥本城二在各国政府国家组织代表午餐会上有如下的发言:日本经济采取金融对策、唤起消费者需求对策的结果,出现进入正面增长的阶段。日本政府今后实施以产业再生对策为中心的供给对策。日本特许厅在过去3年中,从加强企业竞争力出发,采取了3项对策:第一,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入国际条约;第二,快速实现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第三,在知识产权领域推进电子利用。

    在1999年9月14日,日本完成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会的全部审议,得到国会批准。日本在次年正式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因为已经在1997年加入商标法条约(T1.T),所以,通过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T1.T两个国际条约,在商标领域,日本企业能够充分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10年间,日本企业产生减少成本2亿美元的效果。能够用英语申请,在东京总部,可以进行统一管理,表现出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价值。日本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推动亚洲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亚洲各国发动其加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知识产权强有力且迅速保护的实现,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是十分重要的。

    日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来的赔偿额偏低,为此,日本特许厅在1998年和1999年分2次修改商标法,改正为权利被侵害时,权利人可取得高额的损害赔偿。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金额,在过去是约1000万美元,在1998年10月,英国的制药公司在审判中胜诉,能够取得过去最高额3倍约3000万美元的赔偿金。

    在日本特许厅的商标注册审查期间,历来非常漫长,从使用者方面看十分不便。为此,在一年半前,特许厅向使用者自商标申请日开始到注册或者拒绝理由通知发出日的期间,'大大缩短,对于需要早期取得商标权的人,导人早期审查制度,提出申请后3个月以内的注册。

    面对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环境中的商标问题十分重视。为解决由商标法的属地性和国际互联网的世界性关系所生的在各国商标权相互抵触问题等,为确定国际性指导原则为目的,在WIPO关于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的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中,进行了研讨。1999年6月开展更具体的讨论,2001年3月的第6次SCT会议上,通过将全部由15条构成的关于互联网上的商标及其他属于标志的工业所有权保护的“共同劝告案”向巴黎同盟大会和WIPO一般大会作出提案。在2001年9月24日-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同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般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互联网上的商标及其他属于标志的工业所有权保护的共同劝告”。该劝告的主要内容是:在国际互联网上,是否承认关于在特定国家的使用是进行标识的使用,根据“商业效果”有无判断。在国际互联网上标志的使用者负有事前在全球检索的义务,对该标志的使用者来说,承担过度的负担是不适当的,在此前提下,规定“通知和回避”手续。本劝告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可供各国作为指导原则参考。

    积极参与和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尤其是亚洲地区对日本商标权利益的保护是日本近年来的重要举措。2000年3月,在日本札幌举行的第10届IPEG上,共同采纳达成将APEC区域内的TRIPS协定的完全履行,所有APEC成员遵守TRIPS的内容纳入共同声明案的协议。该声明案在同年6月的APEC贸易部长会议上作为共同声明正式采纳。2001年3月,在第12届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会议(IPEG)上,为推动更有效两国间的协作,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国特许厅、泰国知识产权局举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会议。

    日本认为,以地域为中心,仿冒日本企业制品的仿冒品等泛滥,业的活动造成深刻的影响,涉及的行业和被害的状况也多有差异,仅靠单个的企业、团体组织无法应对。为此,政府和产业界联合行动是不可缺少的,成为官民一体,加强对仿冒品的打击对策,设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加强进行向外国政府申请对仿冒品的对策、信息交换、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协作等工作。由于全世界仿冒品等侵害知识产权给日本造成的损害额达到日本总贸易额的5-7%,仿冒品和盗版泛滥成灾其导致日本企业潜在市场丧失。因此,作为因应,旭化成、资生堂、日本汽车工业会、日本知识财产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发明协会、松下电器产业在2002年4月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

    2002年3月19日—20日,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届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会议(IPEG),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会上,澳大利亚关于检索、审查结果的质量评价,介绍了IS09001标准.在新知识产权领域,讨论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尖端技术、地理标志、电子商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传说等介绍并相互交换了意见,介绍了各个成员的实际运作、国际讨论的最新动向。

    日本重视商标的国际交流和协调,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日本积极加入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具体状况如下后。巴黎公约:1899年加人(1900年12月14日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于伦敦、1958年10月31日于里斯本及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改的关于保护工业所有权的于1883年3月20日的巴黎公约);尼斯协定:1990年加入;TRIPS协定1995年1月1日生效;商标法条约:1997年4月1日生效;日本在1998年12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事务局递交将规定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关于标章的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签订的议定书》的加入书。据此,1999年3月14日该议定书生效,实施议定书的改正商标法也同日实施,并开始国际注册的受理。


    免费商标注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