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第六十八条之二是日本国民或者在日本国内有住所或者居所(于法人是营业所)的外国人,欲获得关于标章的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签订的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第二条(1)规定的国际注册(以下称“国际注册”。)的人,必须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以下列各号之一为基础规定于议定书第二条(2)的申请(以下称“国际注册申请在这种情形,符合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要件时,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进行国际注册申请。
一、正在专利厅的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防护标章注册申请(以下称“商标注册申请等”。);
二、自己的商标注册或者防护标章注册(以下称“商标注册等”。)。
2欲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人,必须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提出用外国语作成的申请书及必要的文件。
3在申请书中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要求属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保护议定书的缔约国国名;
二要求属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在第六条第二项政令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4在属于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标章中,欲获得议定书第三项(3)规定的适用者,必须将该趣旨及附着色彩或者其组合记载于申请书中,并且,将属于附着该色彩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标章或者注册商标或者注册防护标章的照片附加在申请书中。
第六十八条之三专利厅长官必须将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必要的文件送交至根据规定于议定书第二条(1)的国际事务局(以下称“国际事务局”。)。
2专利厅长官在前项的情形,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作为该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或者商标注册等的记载事项一致时,必须将在趣旨及国际注册申请的受理日期记载在申请书中。
3在第一项的情形,专利厅长官将送交国际事务局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书的副本向该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送交。
(事后指定)
第六十八条之四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是规定于议定书第三条之三的领域指定(以下称“领域指定,可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作为国际注册后的领域(以下称“事后指定”。)。
(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的续展申请)
第六十八条之五
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可以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规定于议定书第七条(1)的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以下称“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的申请。
(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的记录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之六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或者其受让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确定范围,可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规定于议定书第九条的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以下称“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
2规定于前项的请求,可以向在国际注册中每个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有国际注册效力的各国家提出。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准用)
第六十八条之七在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三项(限于属于第三号的部分)及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用于国际注册申请、事后指定、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申请及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
(对经济产业省令的委托)
第六十八条之八除在第六十八条之二到前条规定外,关于国际注册申请、事后指定、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申请及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为实施议定书及基于议定书规则,必要事项的细目由经济产业省令确定。
一、正在专利厅的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防护标章注册申请(以下称“商标注册申请等”。);
二、自己的商标注册或者防护标章注册(以下称“商标注册等”。)。
2欲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人,必须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提出用外国语作成的申请书及必要的文件。
3在申请书中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要求属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保护议定书的缔约国国名;
二要求属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在第六条第二项政令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4在属于国际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标章中,欲获得议定书第三项(3)规定的适用者,必须将该趣旨及附着色彩或者其组合记载于申请书中,并且,将属于附着该色彩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标章或者注册商标或者注册防护标章的照片附加在申请书中。
第六十八条之三专利厅长官必须将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书及必要的文件送交至根据规定于议定书第二条(1)的国际事务局(以下称“国际事务局”。)。
2专利厅长官在前项的情形,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作为该基础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或者商标注册等的记载事项一致时,必须将在趣旨及国际注册申请的受理日期记载在申请书中。
3在第一项的情形,专利厅长官将送交国际事务局的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书的副本向该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送交。
(事后指定)
第六十八条之四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是规定于议定书第三条之三的领域指定(以下称“领域指定,可向专利厅长官提出作为国际注册后的领域(以下称“事后指定”。)。
(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的续展申请)
第六十八条之五
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确定的范围,可以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规定于议定书第七条(1)的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以下称“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的申请。
(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的记录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之六国际注册的名义人或者其受让人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确定范围,可向专利厅长官提出规定于议定书第九条的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以下称“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
2规定于前项的请求,可以向在国际注册中每个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有国际注册效力的各国家提出。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准用)
第六十八条之七在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准用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三项(限于属于第三号的部分)及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用于国际注册申请、事后指定、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申请及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
(对经济产业省令的委托)
第六十八条之八除在第六十八条之二到前条规定外,关于国际注册申请、事后指定、国际注册有效期间续展申请及国际注册名义人变更记录的请求,为实施议定书及基于议定书规则,必要事项的细目由经济产业省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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