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当使用会引起侵权
某日用化工厂注册了“玉兔”图文组合商标,XX胶水厂(以下简称胶水厂)注册了“玉虎”拼音和文字组合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兔王”商标。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这是一起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自己拥有两个注册商标,故意变形使用造成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的效果,从而产生权利冲突。法院最终判决胶水厂立即停止对该日用化工厂“玉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本案,胶水厂没有将“玉虎”与“兔王”商标正当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中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和“兔王”商标中的“玉”与“兔”字形的排列,而几乎完全淡化其中“虎”与“王”的标识作用。该做法在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商标“玉兔”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胶水厂生产、销售的该类商品与上述日用化工厂使用的玉兔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本案中法院也是据此认为胶水厂已经侵犯了“玉兔”商标的专用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胶水厂组合使用“玉虎”与“兔王”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玉虎”与“兔王”商标均属于胶水厂注册商标,无论商标注册人如何使用自己的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这也曾经一度是傍名牌的主要手法。如果这种方式被认定为合法,任由其无限制地发展下去,那么势必对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进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
具体分析本案,胶水厂没有将“玉虎”与“兔王”商标正当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中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和“兔王”商标中的“玉”与“兔”字形的排列,而几乎完全淡化其中“虎”与“王”的标识作用。该做法在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商标“玉兔”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胶水厂生产、销售的该类商品与上述日用化工厂使用的玉兔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本案中法院也是据此认为胶水厂已经侵犯了“玉兔”商标的专用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胶水厂组合使用“玉虎”与“兔王”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玉虎”与“兔王”商标均属于胶水厂注册商标,无论商标注册人如何使用自己的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这也曾经一度是傍名牌的主要手法。如果这种方式被认定为合法,任由其无限制地发展下去,那么势必对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进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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