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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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本来是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律师来制作,但是很多企业并不愿意支付律师费用,总想要一个范本自己修改,或者咨询一下主要条款内容来自己制作。想要范本很容易,国家工商局在1997年8月颁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中有一个范本合同,实在有点过于简单。这里简单介绍主要条款内容,以便给企业一个大致的参考:
1.使用许可的商标,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注册证号码以及商标效力等;
2.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使用的地区、商品种类、时间等;
3.使用许可的性质,即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4.是否准许再许可;
5.商标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结算方式;
6.有关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条款;
7.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有关诉权的条款;
8.违约责任;
9.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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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许可人有责任监控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质量,这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控:
1.对被许可人进行审慎的甄选,不可只收许可费而不考察被许可人的诚信度,对于不讲诚信的公司不要许可。
2.确定被许可人后,在许可合同中制定严密的商品/服务质量监控条款,例如:
1)被许可人认可许可人制定的产品/服务质量标准并符合当地的政府标准;
2)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拥有质量监督的权利;
3)许可人享有进入被许可人的场所监督生产过程的权利;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包装、广告宣传材料和商标使用方式进行事先核准;
5)被许可人有保存相关记录的义务(包括产品数量、销售数量、市场营销、产品控制、财务记录、消费者回馈及投诉)以及许可人享有核查这些记录的权利;
6)被许可人进行产品改进须经许可人核准。
即使许可人非常谨慎地维护商品/服务质量,但仍然不能排除被许可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了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许可人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许可人一般可以事先在合同中与被许可人就此进行相关规定,约定完全由被许可人承担产品责任,许可人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产品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属于强制性责任,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免责约定可能对第三方并无效力,因此,许可人还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损害赔偿补偿条款,即要求被许可人就许可人可能因为被许可人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问题承担的损失进行事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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