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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发布日期:2022-02-11 09:46:57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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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海霸王餐厅股份公司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享有声誉。1994年10月该公司注册了“海霸王”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饮业务;1996年7月核准注册了“围炉”商标,服务项目为餐饮。某公司在营业招牌和企业牌匾上突出使用“海霸王”和“围炉”服务商标,并在报纸等媒体上使用这两个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台湾海霸王餐厅股份公司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青岛市工商局对某公司追究了行政责任:一、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在营业招牌上、牌匾上、广告宣传上使用“海霸王”和“围炉”字样;二、罚款人民币480007Uo

    (一)行政责任包括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处以罚款。


    (二)罚款的数额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以上规定,罚款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以非法经营额为依据

    非法经营额很容易以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依据。罚款的数额有最高限制,但是并没有起点,在实践中一般以1倍为起点。

    2.固定数额(法定数额)

    侵权的非法经营额并不是都可以计算,比如上述案例中侵犯了餐厅服务业的商标,经营额就不好计算。不好计算时就直接由工商局在10万元以下进行处罚。

    由于这两种方式的处罚相差很大,所以在实践中本来很容易计算非法经营额的,也被认为无法计算,而在10万元以内尽量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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