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页中的版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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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般不与个人主页的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商,仅仅只是提供一个平台,这一平台主要是网络的技术支持,不负有审查的职责,事实上也不具备审查能力,不可能有这么多人来把关,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本支付不起这样的成本,全世界也无这样的通例。因此,个人主页有侵犯著作权的应由个人主页业主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网络的发展,也是实事求是的。
第二,当申请个人主页时,用户填写了不真实的资料,致使发生侵权时无法找到侵权者,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由于审查不严而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这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真行使申请的审查职责,也使得被损害的权利能够得以补救,从而使网络健康发展。
第三,当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著作权证据或经有关国家机关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撤除或关闭该个人主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根据有关查处机关的通知,拒不提供个人主页业主的登记资料的,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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