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链接而发生的版权侵权问题
.jpeg)
所谓链接,就是在当前页面中,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的标记指令,通过URL(U-nitedResourceLocation:资源统一定位符)指向其他内容。设置一个链接,首先要知道被链接内容的地址。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网站中某个特定页面,甚至还可以是网页的某个特定成分,只要设链者知道该特定成分的网上地址。被链接内容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声音或数据库等。由于使用不同的HTML指令,链接被打开的形态是有很大差异的。下面按比较容易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链接形态进行分析:
第一,点击链接时,会打开一个浏览器新窗口,在新开的浏览器窗口中没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窗口大小通常不可变,在视觉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被链接的.内容通常是他方网站上最底层的某个具体文件。这是不完全的打开新窗口的链接,除了能够浏览显示出来的信息外,不能对其进行其他操作。这种链接模式在链接自己网站内容或特别需要告示浏览者什么时,亦经常采用。因此,直观上无法判断已链接到他方网站,极易认为是本网站的内容。应以侵权论。在多帧(frame)结构中,被链接的内容在其中一帧中打开,浏览器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仍是原网址,在视觉上感觉仍在本网站内。另一种帧结构是在视觉上仍是一帧,没有窗口被分割的感觉,这是因为帧与帧之间的分割线设置成零(frameborder="no”)或者只有两帧,其中一帧设置成零(framespacing="0");这样虽然打开了他方网站的内容,但地址栏中仍显示原网址。在这种多帧结构中(包括隐含帧),凡是在其中一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的,因其以一般注意力在视觉上不能或难以识别已链接了他方网站的内容,在页面整体上仍给人是在本网站的感觉,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中仍显示本网站的地址,应认定为侵权。英国某网站在其主页上做了链接,使得因特网用户在其主页上可直接阅读各大报刊上的新闻,而跳过了报刊上的广告等,并可能误认为这些信息都是该网站提供的,该网站的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定为侵权①。当然,如果在链接指令中加了(target="_parent")属性,则是在当前窗口中的父窗口中显示被链接的内容,即脱离了原网站,完全显示他方网站的内容,地址栏中显示的是他方的网址。这种情形就不能以侵权论了。
第二,链接地址形式为:URL?paral=exprl¶2=ex-Pr2...o这种情况多用在运行服务器端CGI或脚本程序(即URL所指的程序)时,需要将一些参数取值传给程序,程序再将这些参数如paral、para2等的值分解出来,显示他方网站上的信息。例如: ,
http://www.newshoo.com/url.asp?url=http://www.
peopledaily.com.cn/GB/paper464/964/135225.html&newshoo=010052000070821809554100036738890737295151
以上网址是在newshoo全球新闻搜索网上点击一条新闻后,打开一个新窗口时地址栏中所显示的地址,页面分上下两帧,上帧为newshoo的标志和广告条,下帧为人民日报网站上的一个底层页面,浏览器的标题头上仍标明是newshoo网站。实际上该网址分为三部分,前面是newsh。。的网址,中间是人民日报某页面的网址,从“&”后指向newshoo的数据库中的某字段。如果把前后两部分删除,则完全显示人民日报网站的内容,窗口中将不再有newshoo的任何内容。类似的网站还有“所有网”:WWW.soyou.com(以新闻为主)。这种链接虽然中间一段网址显示了他方的网址,但前后两段还是本网站的网址,并且,他方网站上的内容是在本网站的窗口中打开,标题头和其中一帧中显示的都是本网站的信息,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力不足以直观识别出是显示了他方网站的内容,本网站也是通过程序的简单编辑或程序自动编译就读取了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因此,仍应以侵权论。
.jpeg)
第四,关于隐性链接,即直接在HTML文件中设定他方网站中某一成分的链接,在设链者的页面上以通常方式看不到,但在浏览该网页时,浏览器会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并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通常设链者用这种隐性链接将他方网页上的图片“借用”过来(通常格式是:<imgsrc="url”〉),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该图片就像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这是非常典型的使用他方网站上的内容而未注明,给浏览者的感觉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应以侵权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判断因链接而侵犯著作权的,被链接的内容应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如果是自己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涉及因复制、传播等而侵权,就不是因链接而侵权了;普通网民以一般的注意和常识,不足以直观地识别出是他方网站上的内容,容易误认为就是该网站上的内容的,应认定为侵权;由本网站到他方网站应只有一个层级的直接链接。因为互联网以链接为主要属性,过于严格的链接责任,会扼杀互联网的活力和利用率;从浏览的习惯上来看,二级以上链接被点击浏览的概率已相当低;被链接的他方网站上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如此层层链接,是本网站进行最初链接时主观上所不能控制的,由本网站亦承担侵权责任,已失去合理性;同时还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故意;以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只有在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有关机关通知时,仍不予纠正的,才由间接故意转化为直接故意,而认定为侵权。此外,明知被链接的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形的,而仍予以链接,也应认定为侵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