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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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又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比较典型的主要有:
1.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
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联想集团的“联想”在先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在不同行业上使用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多。一些香港等地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如“香港金利来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华伦天奴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其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标“金利来”、“华伦天奴”等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在商品上将“金利来”、“华伦天奴”等标志醒目标示以误导消费者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
例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企业因其商号“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而提起的诉讼,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商号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承担。竞争各方力量对比被扭曲,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权利冲突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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