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防御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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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公开。有些发明创造,没有必要取得独占权,或者为实现独占反而得不偿失,但万一被他人抢先获得专利权又会妨碍本企业实施时,可以将发明内容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以阻止他人获得专利权。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报中有一专栏名为《防卫性公告》,专门刊登这类信息。日本、英国则各有一种刊物专司此职:日本的叫《公开技报》,英国的叫《研究公开》,美国IBM公司常采用这一战略。但这要仔细分析利弊,慎重决策。
(2)请示撤销。当被他人控告侵权时,如果对方的专利公告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过检索,发现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可以向中国专利局请求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的,还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3)请求宣告无效。如果请求撤销的期限已过,则可以请求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比请求撤销的理由更广泛,如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修改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等等,这些不能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却可以作为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因此,如找不到请求撤销的理由而存在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便可以在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被控侵权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有效的防御战略。
(4)证明先用权。这也是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使用的一种战略。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实施准备,甚至已在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使用,则可以不受追究,还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前述两种战略不能奏效时,可以使用这一战略,也可二者并用。
(5)主动和解。如确属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权衡利弊后,如认为即使向对方支付一笔使用费,自己仍有利可图,便可主动求和。和解,最佳方案是庭外和解,也可在法官主持下和解。和解方式,庭外和解可签和解协议,或补签实施许可合同。在法院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将制作民事调解书。国外的企业家都十分重视这一战略。例如,1989年,美国霍尼维尔公司向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法院状告日本美能达公司侵犯其AF照相机专利权,要求被告赔偿1.74亿美元。最终于1992年由美能达赔偿霍尼维尔公司1.27亿美元达成和解。霍尼维尔公司允许美能达AF相机继续在美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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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霍尼维尔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侵犯其照相机“自动聚焦”专利。起初,美国人没有告美能达,等到美能达赚了大钱时,霍尼维尔在1986年把美能达推上了被告席。那场官司持续了6年,最终以美能达败诉、赔偿霍尼维尔6000多万美元而告终。而美能达为能够继续使用该专利,还支付了3000多万美元的许可费。这些日本企业并没有倒下,在付出高昂的学费后,逐渐地成熟起来,也开始充分利用专利武器①目前,日本富士通有一支400人之多的专利人员队伍。自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1日生效以来,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不断向前推进。2003年6月,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为部长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案。该计划案着重提高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工作效率,并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着手筹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计划,主要内容有:为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而加快对专利审查的立法,并创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解决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效率;还准备专门设立可阻止国内专利被国外仿冒之产品进口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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