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认定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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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判定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这些构成的人即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具体要审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谁完成的,谁对该技术方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谁就是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而言,谁对其主要部分设计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谁就是设计人。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则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更不能成为独立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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