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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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是否与直接侵权行为相伴随而形成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是“从属说”,该说认为,间接侵权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是辅助性的,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就没有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是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的。另一种意见是“独立说”,该说认为,间接侵权具有独立性,规定并制裁间接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不能因为无直接侵权的发生,就不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否则,会在实质上大大削弱专利权的效力,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第一阶段的预备行为。如美国在判定间接侵权行为时,要求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但不要求一定有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司法结论,这种做法对诉讼当事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很高。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该说认为,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需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而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破坏了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准则,变成了对专利权的部分保护或者局部保护。但作为一种例外,如果出现了直接侵权行为已进入法定“不视为侵权”的范畴,就可以只追究间接侵权行为。
笔者赞同折中说。由于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为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不应当要求必须以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在少数情况下,直接侵权行为没有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或者专利权人难以控告直接侵权人,专利权人只要向法院提供了间接侵权行为的事实证据,就应当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界经过多年的努力提高了专利侵权纠纷判断水平,但专利侵权判断仍然是知识产权领域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因此仅凭专利权人自己的判断,认为有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存在,尚不足以认定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应当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并且已经生效的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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