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等同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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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纯粹的“字面侵权”,即完全仿制他人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不少不法行为人对他人的产品和方法专利及专利文件加以研究,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未经创造性智力劳动能够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对专利技术方案加以简单的改头换面,以达到只有专利才能达到的发明目的、优点或积极效果。因止匕,在专利侵权的认定中,如只考虑字面侵权,仅对专利产品或方法做一些显而易见的变更,就会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有差异,无法构成字面上的专利侵权,也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对专利做一些显而易见的变更是极为容易的,其对专利的侵害却是极为严重的。非实质的变更仍取得与专利相同的效果,很少的投入,就取得专利权人极大投入才取得的技术优势,专利保护名存实亡。显见的非实质的变更实际上是专利的等同物,在采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可判定对专利的等同侵权,是对专利的积极侵权。另一方面,权利人不可能在权利要求书中穷尽一切可能的等同替代物,权利人在发明专利时,思考的重点并不在等同物有多少,并且,申请人根本无法预见到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等同物。正是由于看到了字面侵权的判断方法无法认定等同物的替代构成专利侵权,而专利权人也无法在权利要求中囊括所有的等同物,才产生了在专利侵权认定中以等同原则补充字面侵权原则的必要性。生活中,字面侵权是少见且愚蠢的,仿制人总是试图通过对专利的显而易见的变造来逃避专利侵权的惩罚。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能使得仿制人的这种行为变得徒劳无功,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当今各国大多运用等同原则扩展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所表达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专利发明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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