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秘密法保护计售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2).jpeg)
但是,从公众利益角度看,这种期限给权利人带来好处的同时,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期的不确定性恰恰又体现出其自身的最大缺陷,商业秘密有着较大的“风险”性。只要商业秘密不再是“秘密”,权利人就无法据此来主张权利。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或者他人以己之力实现相同的秘密,或者第三人的善意取得,都可能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因此,商业秘密保有人必须花大力气“保密”,而效果却不见得如意,可以说利用商业秘密保护软件需要权利人十分的努力和九分的运气。此外,高风险的商业秘密保护软件一旦发生纠纷,还会在诉讼当中遇到,举证可能带来的“泄密”,给诉讼增加了困难。
通过上述计算机软件自身特性和现行保护模式优势与缺陷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计算机软件有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自然属性,现有模式的缺陷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无法有效地激发创新的动力和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普及,不能平衡权利人对软件的垄断与公众的合法需求之间的冲突,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的功能。所以量身定做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