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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因素

    发布日期:2022-03-17 08:48:11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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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作为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时,给予知识产权人在私权领域的利益最大化,使知识产权人享有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尽管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性质,知识产权法也尽可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但这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法捍卫知识产权人最大利益的属性。

    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手的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失灵时限制个人利益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市场经济卫士的反垄断法,在知识领域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是平衡二者利益的规制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由此不难理解知识领域中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避让。但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的意愿,虽然几经谈判、修订,还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作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构建,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的利益要求。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时更是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以满足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需求。因此,当我们审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均有不同层面的冲突与断层。这便为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生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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