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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中知识产权侵权对传统司法管辖提出的挑战

    发布日期:2022-03-19 15:31:22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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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改变了社会行为方式,这一现实反映在法律关系上,使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传统概念产生了模糊和动摇。“最尖锐的问题莫过于,互联网是全国性的、世界性的,任何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都有服从全国任何地方、世界任何地方法院管辖的可能。”传统的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地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当事人住所地和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各个关系。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是按各级行政区划确定并与之相一致的。因而,确定辖区是划分地域管辖的必要前提,但就是这一必要前提在面对网络空间时,却难以准确界定。因此,确定地域管辖的其他因素成了重要根据,如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与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有一定的联系。如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联系是指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该人民法院的辖区内。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地域上的界限:第一,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第二,在接触信息时访问者完全可以忽略信息所在网站的地理位置。第三,在接触的过程中,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数字化“流动”的,并没有特定的“流动”方向。第四,信息的“流动”有时候不一定是根据特定人员的特定需要。所有这些特征,给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带来了新的问题。“网络的交互性程度已经成为诉讼管辖权行使的控制器,网络对技术的依赖性使网络纠纷诉讼法上的管辖权成为技术与法律问题相混合的综合问题。”但无论如何,对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符合案件管辖的宗旨:准确、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案件的执行,便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只有在这样的宗旨指导下,才能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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