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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的职责

    发布日期:2022-03-20 10:57:40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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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商标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三条商标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在涉及商标事务的接待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商标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办理有关事宜的正确途径。

    第五条在办理有关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的过程中,依据工作程序,需要会见有关当事人的,由主管领导根据需要指定工作人员接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接待情况如实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件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和案件投诉等事宜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时,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办理有关事宜的人员应当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得无故拖延。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有关事宜有时限规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商标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有关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十条商标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从事商标查询业务,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商标执法内部监督程序,加强对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行为及其商标管理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和纠正。

    第十三条商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守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守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正)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节选(1998年6月17日)

    二、主要职责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要切实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市场管、办分开。

    (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商标注册中心合并,名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使用事业编制,仍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查处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中国企业品牌推展委员会擅自评定“中华驰名品牌”行为的通知》节选(1997年6月23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我局接到一些企业的函电,反映你省西安市“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及“中国企业品牌推展委员会”擅自评定“中华驰名品牌”,并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

    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是法律赋予商标主管机关的职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及“中国企业品牌推展委员会”擅自评定“中华驰名品牌”,违反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局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于7月20日前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案件定性请示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1997年3月19日)

    对商标案件的定性,由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认定有困难的,应逐级请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案件行政行为的指导和协调。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6年12月17日修正)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节选(1995年8月1日)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负责对全国对外贸易商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4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协调地方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的工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节选(1991年1月10日)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商标,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只要申请书件、申请手续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均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不需任何其他行政部门的事先同意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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