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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发布日期:2022-03-20 10:58:31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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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商标评审规则》节选(2002年9月17日)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节选(1998年6月17日)

    五、其他事项

    (四)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5年12月9日)

    第十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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