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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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月27日)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选(1967年7月14日最新修订)
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进行的注册]
(一)如本同盟一个成员国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同意,而以自己名义向本同盟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进行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如该国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商标。
(三)国内法得规定商标所有人按本条规定行使其权利的公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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