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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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
各商标代理组织:
自我局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来,由于服务商标查询系统尚未完备,服务商标查询工作一直未能开展。经过努力,现查询条件已经具备,为此,我局决定自1997年3月18日起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并委托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商标查询以直接送达、传真两种方式进行。
直接送达是指境内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到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事宜;
传真查询是指商标代理组织通过传真的方式向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事宜;境外商标申请人或企业应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向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事宜。
二、服务商标查询的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外文及其组合的商标。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三、服务商标查询采取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两种方式,其查询时间的计算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商标局因计算机维修、保养或不可预测的原因停机外,均按以下时间完成:
加急查询:自收到传真件之日起第三天提供查询结果;
普通查询:自收到传真件之日起第五天提供查询结果。
四、商标查询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划委员会会计司价格函[1995]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普通商标: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件100元;加急商标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费。
组合商标查询:外文加中文按两件商标计价收费。
传真查询目前暂定加收20元传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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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商标代理组织使用的服务商标查询单应按照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统一制定的规格自行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23日)
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我局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进行分离。原由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
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查询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略——编者注) .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商标查询业务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开始,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境内、外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商标查询工作,转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现将商标查询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及有关规定(试行)通知如下:
一、中心目前只对境内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查询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查询商标种类为中文(含汉语拼音)、英文(字头)及其合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及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暂不予查询。
二、经商标局批准具有商标代理权的组织,可用传真、邮寄、直接递交计账的形式查询商标。
企业与个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费方式查询商标。
三、应查询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中心除开展普通查询外,还可办理加急商标查询:
普通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第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
加急查询:从收到《商标查询单》的四十八小时(不含法定节假日)提供查询结果。不办理邮寄加急查询。
四、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会计司价格函(1995)50号文规定:
(一)普通商标查询: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标每件100兀;
图形商标每件12().元(暂不查询)。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费。
组合型商标查询:如英文(含字母、字头)中文商标(注:指英文与中文无确定含义或含义不一致的商标),图形中文、图形英文商标(暂不查询),则按中文、外文商标两件计价收费。
(二)为方便收费,境内的传真查询目前暂定加收20元传真费。
五、各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查询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中定期划拨给中心。
六、为规范商标查询行为,中心统一制定商标查询单及查询报告书式,见附件,各代理组织按照该书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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