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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商品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03-29 09:11:38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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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节选(1987年8月12日)

    烟具与烟及烟草制品虽然在《商品分类表》中不是同类商品,视为类似商品,各种卷烟、雪茄烟的商标是全包装注册,若用其商标作为烟具装潢,视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节选(1987年2月%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在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我局根据构成该商品的原料及其他特点,将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或与人用中药成药、西药划为类似商品,或按31类单一商品办理。保健饮料申请商标注册的,则按一般饮料商品的商标办理。

    【案例】

    A'ANTELOPE”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566号节选(1995年6月10日)

    杰羚有限公司在国外注册的“ANTELOPE”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运动服装或运动器材,从未包括玩具商品。在台湾注册的“ANTELOPE恩蒂及图”商标指定商品为各种衣服及运动休闲服装,亦非玩具商标。菱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519046号“ANTELOP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玩具车,积木玩具,钓鱼玩具,因此双方商品即非同种的,而“ANTE-LOPE”一词为英文常用词汇,含义为羚羊,属于无独创性的商标,菱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ANTELOPE”商标在大陆的注册,并非是故意仿冒杰羚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行为。

    >图形商标争议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1013号节选(1995年10月17日)

    争议人商标使用在商品机器,仪表设备,照明,供水,电信通讯设备等与被争议人商标使用在扫帚,畚箕,拖把等商品上不属类似商品,因商品不类似,两商标又有一定区别,所以消费者不易混淆。

    >“金贝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1033号节选(1995年9月7日)

    “壳牌”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化学产品,而“金贝”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食品类,因此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

    >“爽爽Shu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1034号节选(1995年9月7日)

    异议人“爽爽”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面制小食品,与被异议人商标“爽爽Shuang及图”指定使用的商品饼干,同属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的小食品,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应判为类似商品。商品类似,两商标汉字相同,消费者无法加以区别。廉江县中南饼干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669082号“爽爽shuang及图”商标所提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SPEED。UEEN”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646号节选(1995年9月7日)

    异议人"SPEED。UEEN”商标所指定商品为洗衣机,为商品国际分类第七类;而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的“SPEED。UEEN”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汽车用空气调节装置”等,为第11类,因此,判定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非类似商品。

    A'COBOL”商标争议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645号节选(1995年6月22日)

    对于《类似商品区分表》所列的商品,申请人应严格按相应的类别提出申请,实践中有些商品在分类表可能没有列出其名称,通常的作法是靠划在与其最相近的类别当中申报。商标局审查和商标评委会判案的原则均以所指定商品是否相同、类似为准,以分类表为参考,争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电脑打字色带与被争议人商标指定商品色带属类似商品。

    ?'奔驰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1995)商评字第617号节选(1995年6月10日)

    德国莫希德基斯?奔驰股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BENZ”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车,电机,拖拉机,发动机等等,福建红旗机器厂的“奔驰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针织机,两者功能、用途完全不同,销售渠道亦有区别,即使有同类的商品,仍不应判为类似商品。由于商品既不类似又非相关,我国消费者不会将“BENZ”商标与“奔驰及图”商标加以混淆。

    >“鸳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135号节选

    引证商标由英文“LOVEBIRDS"(含义为:性鸟)及鸳鸯图形组成,虽然两商标文字不直接对应,但两图形所指事物相同,"LOVEBIRDS”(性鸟)是泛指一类鸟,当其与“鸳鸯”图形组合使用时,消费者不易将其与申请商标“鸳鸯”相区分,从而造成产源误认,两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晶晶”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5)商评字第83号节选(1995年3月24日)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净水器,用于观赏鱼的饲养,而引证商标使用于滤尘设备上,两种商品生产途径、用途、销售渠道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无混同和产生误认误购之可能。

    >“人头图”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1996)商评字第229号节选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同为服装,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均为圆形结构的图形商标,内含人头像,不易辨别男女。申请商标易辨认为两个侧面人头像,引证商标亦是两个人物头像。两商标的头像区别只是方向不同。据此,两商标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应判定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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