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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驳回申请裁定、异议裁定的复审和诉讼

    发布日期:2022-03-29 09:20:10 作者:企红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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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1989年4月4日)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2000年3月10日)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节选(1991年6月11日)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到庭,一律使用传票。

    2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3.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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