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起算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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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节选(1988年"月21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广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施行前所注册的商标(不包括外国注册商标),其有效期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法》施行后所注册的商标,按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4.外国在中国所注册的商标,不分《商标法》施行前和后,一律按原注册商标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节选(1986年4月24日)
一、在《商标法》实施以前的国内企业的商标,都未核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均自《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外国企业的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前原已核定有效期限,应按原核定有效期限执行,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时,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十年。
二、《商标注册证》损毁、丢失的,补证以后,其商标有效期仍自原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计算。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有效期仍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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