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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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是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申请在先的法律事实,也直接关系到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权。因此,商标法规定了确定商标申请日期的原则和程序。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不是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上签署的日期为准,也不是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申请文件时交付邮局的时间为准,而是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1.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对于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商标受理通知书》。2.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申请,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予以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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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成功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行为,反对违约行为,因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款中,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此款明确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反欺诈、讲诚信;该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以某种合法的形式作掩盖而达到非法的目的,即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而行为的实质是违法的。这是一种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督的违法民事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民事行为不仅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实质上也要合法,体现了形式与内容合法的一致性,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商标法是特别法,基本法的普遍原则应当体现在特别法中,特别法与基本法相比,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不得违反基本法的普遍原则。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获得商标权的民事行为,也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诚实信用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之间,诚实信用原则是普遍的、主要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特别的、从属原则;申请在先是程序性原则,诚实信用是实质性原则。商标注册的荏先原则,也应该是程序性原则与实质性原则的统一。商标抢注者的一个基本理由就是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其犯错误就在于忽视了诚实信用这一普遍的实质性原则,片面理解了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的立法精神鼓励的是合乎诚实信用的申请在先,反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的申请在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撤销深圳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67件商标,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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