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特别规定
(2).jpeg)
1.集体、商标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的使用在于表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团体,如果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则集体商标作用就不存在了,至少是大大削弱了,对集体商标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者使用其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明商标注册人利用权利人的地位对市场进行垄断。保护证明商标的前提是其证明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保护的目的则在于能够鼓励经营者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高品质商品。如果商标注册人对证明商标进行垄断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将使用人的情况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虽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将使用人的情况及时报商标局备案,有利于商标局掌握该商标的使用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由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使用该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备案也就更有意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证明商标的使用实际上是对商品特定品质的一种认定,即只有达到注册人所定标准的商品才准许使用该商标,如果注册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一方面自己证明自己产品品质毫无意义,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注册人与其他使用人之间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