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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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他人注册该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经其许可的人的注册专用权,只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他人一般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其他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上时,即使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将会得到许可,申请人可以在其他类别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种行为也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具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影响力大。如果允许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来申请注册,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就明确禁止了这种将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如果该商标申请已经通过初定并公告,权利人可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2.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
对于一般的商标,他人只要没有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即使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也不构成侵权。但是,由于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和大众对其的关注,驰名商标虽未注册,或者未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只要使用并引起误认,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就应当予以禁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禁止他人使用的裁定。
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要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申请的名称与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由于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属两个不同的权利范畴,名称权属人身权,商标权属知识产权,两规定也不尽相同。事实上存在着有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4.对驰名商标的加强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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