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注册商标侵权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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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侵权人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决定扣留侵犯商标专用权嫌疑货物,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侵权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注册商标侵权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査实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对侵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或者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海关在人民法院的裁决生效后,应就其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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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通过审理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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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与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栽”。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如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属于判处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由被侵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注册就上企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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